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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四川省高速公路条例》12月1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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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来自本站    日期:2015/9/30    点击次数:1286

9月25日,四川省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了《四川省高速公路条例》(简称《条例》),初步确立了高速公路联合指挥调度工作机制,强化出行信息发布功能。《条例》将于今年12月1日起正式施行。

《条例》确立了四川省高速公路管理体制,将四川省高速公路交通综合执法和行业监管工作经验上升为地方立法规定,明确了省级直管的高速公路交通综合执法管理体制和政企分开的高速公路行业监管体制。

根据《条例》,四川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全省高速公路工作,所属高速公路管理机构按照职责和《条例》规定,具体负责高速公路的路政管理和养护、经营服务、收费等监督管理工作。高速公路道路运输行政执法由高速公路管理机构负责实施。

针对高速公路收费站拥堵问题,《条例》规定,高速公路经营者应当设置和开启足够数量的收费车道。当高速公路收费站出入口排队车辆超过200米时,高速公路经营者应当采取增加收费人员、增设相关设备等应急管理措施,保证车辆通行畅通。收费站通行能力不能满足通行需要且应急管理措施不能解决拥堵问题的,高速公路经营者应当迁建或者改造收费站。

《条例》开创了四川省高速公路入口治超的新格局。高速公路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在高速公路入口设置计重检测设施,对货运车辆进行计重检测,不得放行违法超限车辆驶入高速公路。违法超限车辆强行驶入高速公路时,高速公路经营者应当及时报告公安交管部门和高速公路管理机构。

《条例》规定,高速公路管理机构、公安交管部门、高速公路经营者应当共同建立高速公路联合指挥调度服务平台,开展高速公路的指挥调度、运行监测、信息研判等工作,并通过电视、报纸、广播、互联网、可变情报板等方式发布高速公路施工、事故、拥堵、气象、交通管制、行车提示及安全警示等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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